本案是在「高雄」發生的人頭帳戶案件。
當事人先前已有過人頭帳戶的前案紀錄,又一次被詐騙集團騙取存摺與提款卡,因而卡到詐欺官司。
考量到過往已有過一次前案,本案這次被起訴的機會確實偏高。但謙聖接案,從不優先考慮請當事人「認罪」,要打官司,就要拼最好的,要!就要拿「不起訴」才漂亮。
因此本案擬定方向之後,從做筆錄階段,就全程陪同協助應答,甚至後續開庭,也全程掌握進度流程,最後,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一樣 ! 有事找謙聖、找謙聖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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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刑事補償案件已經聲請超過補償案第三十條聲請刑事補償、扣押物、保證金(應)於聲請送逹十五日(為之)但聲請人我至今已超過十五日還在跑總物刻的新聞刊登後再轉交會計室,最後再通知聲請人我,則此聲請人不知是否猶在人世否,似此聲請案催觸貴事物所有在辦理嗎?案件在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