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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案件分享



這個案件是在桃園發生的人頭帳戶案件。本案是位性格單純的小姐為了貼補家用,上網找尋工作,卻被詐騙集團騙取提款卡。

後續被檢察官以「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起訴,當事人在法院最後一庭開庭前,才趕緊找專門處理詐欺案件的謙聖協助。

謙聖在有限的時間內,綜合相關的卷證資料,以及掌握訴訟進行的狀況,庭審時,向法官爭取應當給予當事人「緩刑」判決。

最後,謙聖也達成任務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到「緩刑」判決

 

遇到詐欺、毒品及刑事案件時,別慌張!


第一時間找謙聖來為您解決!


※謙聖與其他律所不同,我們承接重大刑事案件。


利用清晰的邏輯,準確分析每個案情內容,並寫下最合宜的策略。即使案件再困難,謙聖都會盡全力替您解決。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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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預約諮詢:

☎️(03)315-0034


🔍IG:chien.sheng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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謙聖|台北所:

🏛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64號6樓


謙聖|桃園所: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56號6樓




【毒品律師來開講】


小春曾因竊盜案件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但未按時報到入監執行,而遭通緝在案。


某日,小春遭警方盤查,被發現是竊盜通緝犯,且在查證小春背景資料時發現小春有毒品的相關前科,故向小春表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的規定警方可以採集你的尿液,請你配合驗尿」。

小春則因近日有吸食毒品安非他命,不願意讓警方驗尿。

Q.

這種情況下,小春是否可以拒絕配合警方驗尿?

A.

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 2020 號刑事判決可供參照,其意思如下︰


準此,茲被告因另案通緝於遭逮捕後以迄採尿之前,既無任何事證足認其有施用毒品。


換言之,被告既未自白,亦未經扣得任何與毒品關之證物,雖遭毒品通緝且曾有毒品前科,

然而這些都是過往之事例,無法證明其遭緝獲前之近期內仍有施用毒品,這是十分明顯的道理,不須累詞贅言。


因此,警察製作的採尿同意書、採集之尿液及衍生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都應排除而無證據能力,均不得援為本案之證據。

參照上開法院判決可知,被逮捕之人雖有毒品的前科素行,但若無事證足認被逮捕之人有施用毒品,則警方仍不得強制驗尿,因此,本案小春可以拒絕警方配合驗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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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謙聖|詐欺案件分享】

本次案件是在彰化發生,當事人是一位年事已高的大陸伯伯。


來台多年努力生活,但因為老年出現經濟危機,只好上網尋找工作,卻遭到詐騙集團以合法工作名義,騙取無辜又單純的伯伯從事車手工作。

伯伯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提領多次錢財,並且交給詐騙集團指定的外務人員,直到員警找上門

才知道原來自己卡到官司,困擾不已。

伯伯依照朋友的介紹,找到專門處理刑事案件的謙聖。

謙聖根據伯伯的陳述,擬定完整的訴訟策略,經由偵查庭的一番爭取之下,終於幫伯伯爭取到了「不起訴」處分。

謙聖專門處理各式詐欺與毒品案件,記得 「有事找謙聖、找謙聖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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