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謙聖|民事案件分享】
當事人為某企業社的員工 在106年跟被告約定好用當事人姓名登記負責人 並每月支付當事人兩萬元掛名費
在期間企業社不僅僅與他人有法律糾紛 也未如實上報員工薪資 全都由當事人一肩擔下責任⋯
在謙聖律師們的協助下 當事人搜集諸多證據陳報法官 該拿的錢也全都拿回 成功勝訴 判對方賠償「三十八萬五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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